離婚的一些誤區

一。不怕不同意,檢方會離開嗎?

有些人認為婚姻應該是自由的,離婚應該是自由的。囙此,即使對方不同意,只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很快離婚。離婚是自由的,但自由的程式是複雜的。

基於《婚姻法》對離婚條件的嚴格限制(《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有關婚姻關係破裂的司法解釋標準),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較為慎重。

囙此,第一次起訴離婚,除非有足够的證據,否則很有可能不允許離婚。如果宣判的話,還要六個月才能起訴。

建議在可能的情况下,儘量聚散,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離婚協議,並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2。我不想離開,我不能離開嗎?

一記耳光不會發出聲音,但強勢轉身不會帶來甜蜜轉身。法官不能用繩子把這對夫婦綁在一起防止他們離婚。

法院可以判决離婚,但不可能每次都判决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雙方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被告是否同意。如果法院認定夫妻關係破裂,即使被告不同意離婚,他也可以决定離婚。囙此,拒絕傳票或出庭是沒有用的。只會對你不好。
三。簽署了離婚協議。你有後悔藥嗎?

離婚協議自離婚登記後生效,不可否認。

但在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不生效,不存在禁止反悔的問題,不辦理登記的不算在內。

當然,離婚登記後也有例外。如遇欺詐或脅迫,可撤銷離婚協議,一年內重新分割財產。
四。相隔兩年,自動離婚?

離婚的管道只有兩種,一是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二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在起訴離婚時,婚姻法規定的可以離婚的情形之一是,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就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應該指出的是,在兩年的分居中離婚有兩個先決條件。首先是感情不和。第二,法院認為符合這種情況,調解無效的,應當判决離婚。最重要的是,雙方必須證明,由於感情不和,他們已經分居兩年。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分居協定,作為證據。
5個。孩子必須被授予母親嗎?

誰撫養孩子取決於情况。2歲以下的兒童一般由女方撫養,除非女方患有不適合與兒童共同生活的疾病或有能力但不撫養。

對兩歲以上的兒童,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情况和有關司法解釋作出綜合判决。

原則是,最好讓孩子考慮孩子生活的哪一面。

對於十歲以上的孩子來說,自己的意見也是一個重要的參攷。囙此,在離婚案件中,法院通常會為10歲以上的孩子做筆錄。

囙此,離婚時,我們應該和孩子溝通,讓他們做好心理准備。
6。結婚八年,是我的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個人婚前取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個人財產。

2001年《婚姻法》修訂前,曾有一項司法解釋,將婚前有價值的生產、生活資料,在婚後8年內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一司法解釋已被廢止。

不要喝過期的牛奶,它會引起胃痛。不要讀過期的法律。如果你看錯了,你會頭痛的。

深圳將在全國率先建搬寫字樓立個人破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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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寫字樓

個人破產制度又有了新消息。深圳將率先在全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守信的債務人解困。

對惡意逃債、弄虛作假的債務人,將從重處罰。4月29日,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首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也將在近期公開徵求意見。

“破冰將激發商業主體的創新創業熱情”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自然人因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法定程式宣告破產,並將剩餘財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的法律制度。對尚未清償的債權,免除自然人繼續清償的責任。世界上一些市場經濟較為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以及香港、臺灣等,都製定了有關個人破產的法律法規。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破產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2019年全國兩會上,多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提出了建議。在2019年和2020年深圳市兩會上,人大代表還建議將該制度納入人大立法計畫。

今年3月20日,我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請示,得到了“深圳經濟特區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這符合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發展方向,具有積極意義,表示支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任彤,他說,這一制度的建立不僅符合國際市場經濟的規則,更需要深圳激發商業主體的競爭力和創造力。

資料顯示,截至2020年1月底,深圳市注册成立的商業實體達到329.8萬個,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個,占37.5%。此外,還有許多商業主體,如微型企業、電子商務、自由職業者等。”然而,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使得這些商業主體在遭遇市場風險時,無法獲得平等的破產保護。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地解除企業家的後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積極性”,任彤認為,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中適當的救濟退出機制。

只有債務人誠實守信,才能在債務危機中得到保護

“現時,個人無論是參與生產經營還是生活消費,都可能存在一定的債務關係。實際上,這種關係有時更為複雜。有的是債務人惡意逃債,有的是債權人得不到公平償付,導致衝突增多。囙此,個人破產立法將全面規範個人破產程式,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依法理順債權債務關係,注重公平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任彤說。

 

 

 

任彤說,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本質。這一立法也希望確立這一基本價值取向,即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遭遇債務危機時才能得到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幫助他們走出債務危機,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對惡意逃避債務或者進行破產欺詐的債務人,應當採取法律手段予以防範和處罰。

另一方面,由於企業和個人在市場退出機制和責任承擔管道上的差异,在許多企業的融資中,債權人往往要求企業所有者抵押其個人財產,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個人。”這違反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為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創造了生存空間。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也將迫使金融機構建立科學的金融信用體系,通過財產擔保和信用評估相結合的管道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任彤說。

此外,長期以來,“執行難”一直困擾著法院生效判决的執行。其中許多案件實際上是“不可能執行”的案件。法院只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决定中止執行程式或者終結執行程式,但不能終結案件,致使該類執行案件長期拖延。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將完善執行退出機制,終結“不能執行”的案件。